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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募集资金奖励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7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募集资金奖励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项目

募集资金奖励类。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六条募集资金奖励:

对募集资金在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70%以上募集资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本次资助范围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二)龙华区内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非房地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二)募集资金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奖励企业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非房地产企业。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三)70%以上募集资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以项目纳统入库、退库时间为准。

(四)申报募集资金奖励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需为非房地产企业的自建生产经营所需自用的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生产线或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自用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获得资助的固定资产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搬离龙华区。

(五)固定资产购置(买卖合同签订)或竣工(竣工结算)发生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且已经投入使用。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八)2021年10月8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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