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30
一、什么是贯标
所谓“贯标”,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
对企业内部,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保护4个方面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化,体系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
二、贯标模式
推行贯标政策,目前主要是依靠“政策引导 - 企业主动 - 咨询服务机构参与 - 认证机构认证”的模式开展,其中“政策引导”是目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主要推动力。当前,国内许多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建设意识薄弱的问题,政府以政策资金补助为抓手,旨在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建设,但也因此衍生出一些问题,例如,企业更看重能从各级主管部门拿到多少资金奖励,而忽视政府“政策引导”的“真正用意”。
除了资金补助方面,在咨询服务机构环节,许多企业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按照《管理规范》的条款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独立组织实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但对多数企业,特别是中、 小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建设本就薄弱,更遑论自主进行贯标申请,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获取贯标专业服务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了解详细办理过程,可咨询189 2939 1261(微信同号)
三、贯标的对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可适用于以下企业:
1.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求贯标)
2.准备申报市、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贯标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有效证明)
3.准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标准项目的企业(贯标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有效证明)
4.准备上市的企业(贯标可规避上市前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成为公司知识产权规范的有效证明)
5.集团化、控股型等组织架构复杂的中大型企业(贯标可以理顺管理思路)
6.知识产权风险大的企业(通过贯标可以规范知识产权风险管控,降低侵权风险)
7.知识产权工作已经有一定基础希望更加规范的企业(贯标可以规范管理流程)
8.经常需要参加招投标的企业(贯标后可以成为国企和央企采购优先考虑对象)
9.八大部委联合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0.高企认证重要参考条件、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官方鼓励已经认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技改等项目,以及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金奖)承研承制单位(必须通过贯标认证)
11.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绩效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理解等等,了解详细办理过程,可咨询189 2939 1261(微信同号)
四、贯标的作用
第一,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系统化、详细化,提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挖掘其创造潜力,取得量多、质高的创新成果。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一方面能够保护产品核心技术,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在创造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能够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断通过实施、许可、转让、融资、招投标等运用手段转化为企业的经济利润,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使其经济实力获得不断加强。
第三,规避经营风险
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研发环节对企业内部进行分析,在生产环节校对是否生产侵权产品,在销售环节合适销售产品的专利状况,在采购环节校对购买产品是否侵权,在认识环节了解人才背景,在合资合作环节调查对方知识产权状态,能够有效地强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优化管理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获得政府支持
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以及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政府项目的支持。
第五,项目投标支持
当前,相关政府部门积极推进各领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的认可,并配套相关扶持或资助政策措施,将其作为各种项目招投标优先考虑或必备的条件。比如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作为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目前无论是交通、学校、酒店、医院的招标公告中,基本都有要求完成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知识产权贯标证书为条件或加分项。由此可见,贯标体系认证,对企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要。我司知识产权贯标1个月拿证,最快10天,免咨询服务费,目前还可以远程审核,免差旅费,50人以下,只需要1.9万,全国通过,不下证免费退款,咨询电话 189 2939 126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