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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龙岗区“规上”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22  

深圳市各银行、各企业: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力支持我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根据《龙岗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内容解读

(一)此次贴息政策适用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具体以2022年3月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二)“规上”企业贷款指“规上”企业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通过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对优质中型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经营性贷款品种限于在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含保理、信用证议付等)。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

(三)新增贷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向“规上”企业发放的贷款,包括2022年3月1日前已获银行审批授信额度的“规上”企业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提款。

(四)支持以企业(机构)名义的银行贷款,个人名义的银行贷款不列入支持范围。

(五)符合上述规定的贷款,按照其发放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三笔贷款,每家企业获得的实际贴息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若为外币贷款,由银行方按汇率折算人民币,统一以2022年5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月平均汇率进行折算。

(六)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对于贷款存续期间无须支付任何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仍须遵守“先付后贴”的原则,在企业支付利息后再将贴息资金分拨至支持对象账户。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享受政策:

1.同一借款合同项下合同到期前还款再提款的情况;

2.同一借款合同下循环额度的,短期内快速还款再提款的情况;

3.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提前结清贷款并以相同抵质押物在原贷款银行以外的银行获得新增贷款的。

(八)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部门疫情防疫期间相关贷款贴息的专项扶持政策,但累计获得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二、工作流程

(一)贴息采取银行机构集中申报方式进行,各银行机构在2022年9月1日-9月22日一次性确定享受贴息政策的支持对象和对应的贷款,将申报材料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审核;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进行资料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拟资助贷款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向区财政局统一申请资金统筹,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企业填报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各银行机构按资金计划收集企业的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和收款凭证,并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按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向支持对象划拨贴息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规上”企业贷款贴息扶持的各银行机构、各企业需对贴息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需积极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需对上报的贷款用途有明确把控,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和行内制定的贷款尽调审查审批制度开展贷款业务。

(三)各银行机构在2022年9月1日-9月22日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后续不再增加享受贴息的支持对象和贷款,但需对每笔贷款的实际利息发生额进行确定,并且审核其贷款用途用于经营周转未发生变化。申请“规上”企业贷款贴息扶持的龙岗区“规上”企业,应协助贷款银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由银行统一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上报。

(四)申请“规上”企业贷款贴息扶持的各银行机构、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根据自身职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商事主体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根据工作需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可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四、申报材料

1.龙岗区“规上”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龙岗区“规上”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

3.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贷款合同书及财务入账记录、利息支付凭证(放款回单和利息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银行、企业公章)。


附件:

1.龙岗区“四上”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龙岗区“四上”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

3.利息补贴支付指令表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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