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委修订了《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我委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委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63室市科创委资管处收,联系电话:88100072(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iguanchu@sticmail.sz.gov.cn。
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资助方式、条件:
第六条【资助方式】 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项目,可采取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配套项目应当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项目或者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四)申请的国家和省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市财政配套资助;
(五)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的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或者按照本条第六项验收通过的项目规定执行;
(六)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两个年度内可就2021年以后(含2021年)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
(七)申请单位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及联合惩戒等名单。
附件:
1.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