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2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绿色制造的决策部署,加大节能低碳技术推广运用,带动深圳工信领域绿色化发展,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0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绿色制造的决策部署,统一规范深圳绿色制造相关指标,评选一批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加大节能低碳技术推广运用,带动深圳工信领域绿色化发展,打造工信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深圳样本,助推深圳工信领域顺利实现碳达峰,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信领域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是指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工信领域企业或园区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并对其创建成果依规进行评价、监测的活动。
绿色制造试点示范主要包括各项市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企业(特指工信部门认定的绿色企业,下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特指工信部门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下同)、绿色数据中心、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等示范称号,获得上述示范称号的单位统称为“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单位”。
第四条 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鼓励、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绿色制造的评价、监测和管理工作,各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的培育、指导和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应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深圳市绿色工业园区基础条件如下:
1.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区、工业集聚区、市区两级特色工业园区及其他合法合规的工业园区等;
2.园区不存在转供电行为;
3.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
4.园区内企业未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未生产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二)深圳市绿色企业基础条件如下:
1.经营状态良好,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
2.制定企业绿色发展战略,企业本身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用绿色制造技术进行绿色生产,推进绿色设计;
3.建立企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遵守资源能源消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
4.按年度公开发布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或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三)深圳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基础条件如下:
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能源资源和环境管理体系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已建立完整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四)深圳市绿色工厂基础条件如下:
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国家、行业和深圳市地方标准;
2.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良好,在全市同行中具有较好的竞争优势;
3.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相关管理体系均比较健全;
4.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深圳市绿色产品基础条件如下:
1.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深圳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家、行业和深圳市地方标准要求。
(六)深圳市绿色数据中心基础条件如下:
1.深圳市内依法设立的数据中心,产权清晰;
2.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3.申报前已正常运行持续1年以上,供配电、制冷等系统完善,能耗等各项关键指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所有者及运维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深圳市能效“领跑者”基础条件如下:
1.企业的年能源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
2.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先进值(如有);
3.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完善;
4.已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耗能监测系统建设;
5.未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6.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深圳市水效“领跑者”基础条件如下:
1.企业的年取水量超过15万立方米;
2.已办理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执行节水相关的政策和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
4.未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国家绿色制造创建要求及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的具体评价指标要求,并根据具体评价指标要求择优授予相关称号。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具有创建意愿且具备创建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条 各区工信部门确定本辖区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培育对象,对相关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提升企业创建能力。
第十一条 各区工信部门根据辖区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发展规划等实际,每年筛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制定年度创建计划,指导其开展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对照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开展创建,持续提升相关指标,进行自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自评价达标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区工信部门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审核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授予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名单,授予相应的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称号。
第十五条 鼓励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各项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数据中心、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等示范荣誉。
第四章 专家库和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评价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管理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选择委托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节能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六)具备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加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订、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相关政策制定等。
第十八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对照上述条件,在“深圳节能在线公共平台”(https://www.szjieneng.com/)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资质材料,方便企业择优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规范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第三方评价,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份前在“深圳节能在线公共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情况。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组织专家开展核查,每五年实现一次核查全覆盖。核查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工信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相应的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地址等涉及主要评价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
(二)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停工停产超过12个月的;
(四)发生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调整事项,未按时办理相应手续的;
(五)自愿申请退出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