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2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基地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基地的运营单位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基地产权清晰,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办理租赁凭证。
3.基地已入驻孵化15个以上初创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基地孵化的初创实体(创业人员)当中,应具备创业补贴资助条件,或已取得创业大赛奖项。
4.基地与入孵初创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明确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基地具有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配备3名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且在基地的运营单位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6.有健全的创业孵化制度、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7.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8.提供创业交流公共空间,每年举办3场以上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9.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二)申报时间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7月7日前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建设的基本情况、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创业孵化服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数据、入驻企业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并根据报告提纲,准备5分钟内的答辩PPT及3分钟视频文件)。
3.基地运营单位专职服务团队情况表、社保缴交证明;
4.基地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
5.基地场地使用证明:自有物业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
6.入驻基地15家以上初创实体材料,创业实体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创业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
7.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纸质材料,第1-3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文档,第4-7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市级基地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含2022年新认定)。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提供半年社保缴交记录);
3.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6.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基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运营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分公司或子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
3.基地的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4.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要素
附件下载: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