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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11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四)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三、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五)商标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3)。


四、审批程序:

(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二)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三)核查无意见的,按龙华区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四)在办理资金拨付前,在龙华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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