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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2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程。


支持方向和标准:

1. 对零售额(营业额)实现增长的商贸企业进行奖励

资助条件:批发、零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均以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零售额(营业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超出部分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2.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实现零售额增长给予奖励

资助条件:销售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成立,且上一年度零售额超过5亿元(以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资助标准:每实现1亿元零售额奖励50万元(含5亿元部分),超出部分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3.支持大型连锁企业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门店

资助条件:企业(含其母公司所属)在全国有5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门店。新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门店,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4.支持企业打造集创意设计、科技研发、采购交易、展览展示、时尚消费、品牌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消费市场

资助条件:申报专业消费市场项目经营面积3000平米以上,线上线下相结合,项目属于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服装服饰、眼镜、钟表、家居、水产品、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品领域。

资助标准:专业消费市场新建或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市场资助上限500万元。


5.鼓励商贸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新零售项目

资助条件:项目应用技术领先、商业模式先进,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300万元。


6.支持大型百货超市发展自有商品品牌,提高自有品牌销售占比

资助条件: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申报企业自主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并在企业门店内销售,上一年度自有品牌商品的零售额占企业门店总零售额的比例超过10%。

资助标准:自有品牌零售额占总零售额比例超过10%以上的,每增加2%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300万元。


7.支持打造进口商品交易平台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投资额度300万元以上,实体零售面积达到2000平米以上,且进口商品数量占90%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8.对在我市口岸经济带内新建或改造的零售商业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条件:申报项目位于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

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


9.对开展消费品品质分级评价和消费行业NPS口碑指数项目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助

资助条件:申报主体为加入国际消费者研究及测试机构(ICRT)的第三方机构。

资助标准: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万元。


10.对从深圳本地口岸进口并在深销售平行进口汽车的本市企业进行奖励

资助条件:平行进口汽车从深圳本地口岸进口并在深圳销售。

资助标准:每辆奖励3000元。


11.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和购物中心组织开展“深圳欢乐购”促消费宣传推广活动

资助条件:大型百货超市、购物中心上一年度在深圳营业额达5亿元以上,品牌零售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圳销售额1亿元以上,餐饮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圳销售额1亿元以上。活动投入100万元以上,整体宣传和特色活动符合“深圳欢乐购”每年主题,并提前向市商务局进行备案。

资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给予20%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


12.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物流体系项目建设,对社区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商贸企业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条件:项目建设投入费用300万元以上。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申请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3.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有利于促进消费升级和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给予资助。


二、本规程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本规程自2019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5日。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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