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的通知》(深坪府规〔2022〕1号),我区现组织开展2022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资金补贴项目第一批申报受理工作,
现就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范围
补贴企业封闭式管理支出项目、支持企业员工有序通勤项目、支持企业购买防疫保险项目、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项目。
二、第一批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第一批受理时间
2022年4月13日9时至4月20日17时
(二)第一批受理地点
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东部之芯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支持对象)应保证其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该项目申报无效,本单位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支持对象)名称变更的应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核实的,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支持对象)申报国家、省、市出台的同类相关支持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申报材料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并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排列,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
四、申报指南
第一条补贴企业封闭式管理支出
1.政策内容
补贴企业封闭式管理支出。鼓励企业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对产业园区实行员工生活、工作、交通都在园区内的封闭式管理。对2022年3 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产业园区为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投入的生活设施、设备及改造等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园区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展的改造工程中涉及行政审批的,由相关审批部门给予支持。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产业园区位于坪山辖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须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疫情防控需要,确为生活设施、设备及改造等费用的实际投入方,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
(三)申报时未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疫情防控原因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申报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四)未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五)投入的生活设施、设备及改造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活动板房、帐篷、床、智能清扫设备等的费用,为安装上述设施设备而发生的安装工程费,园区为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进行的设施设备改造费用等。
(六)本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七)同一申报单位就同一产业园投入的费用分批申请本条款补贴时,资助总额不超过该条款的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
(八)本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审核并拨付。
3、资助方式及时间范围
本资助属于事后资助,资助时间范围为2022年3月1日至5月31 日(合同或采购单签订时间、发票、支付凭证时间均须在此范围)。
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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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支持企业员工有序通勤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员工有序通勤。鼓励企业采用包车、点对点定制巴士等方式,组织员工有序通勤,降低员工通勤途中的疫情感染风险,对2022年3月1 日至5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包车、定制巴士等方式组织员工日常通勤的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报时未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疫情防控原因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申报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四)原则上包车、点对点定制巴士需为10座以上大、中型客车,须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车辆租赁或委托服务合同。
(五)本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六)同一申报单位分批申请本条款补贴时,资助总额不超过该条款的最高补贴金额10万元;
(七)本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审核并拨付。
三、资助方式及时间范围
本资助属于事后资助,资助时间范围为2022年3月1日至5月31 日(发票、支付凭证时间均须在此范围)。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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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防疫保险
一、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购买防疫保险。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开发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损失的专属保险产品。对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在辖区保险机构购买防疫保险的制造业、服务业规上企业,按实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及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2022年2月28日前已纳入坪山区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或服务业;(二)支持对象和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未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疫情防控原因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申报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报单位为在坪山区登记注册或营业场所在坪山辖区内,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放的保险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包含保险公司营业部、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机构;
(四)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
(五)本项目不受支持对象上一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六)本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审核并拨付。
三、资助方式及时间范围
本资助属于事后资助,相应补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辖区保险机构直接结付,企业无须申报,资助时间范围为2022年3月1日至5月31 日(保险合同(保单)、保险费用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时间均需在此范围)。
四、具体流程
(一)购买防疫保险的保费金额在4万元以下时,实付保费的50%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辖区保险机构直接结付,剩余50%保费由企业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金额在4万元(含)以上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辖区保险机构结付2万元,剩余保费由企业向保险机构支付;
(二)由辖区保险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支持对象购买防疫保险的合同(保单)、保险费用发票和收款凭证等资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合格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自行与投保单位协商剩余保费支付事宜;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程序支付补贴。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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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
一、政策内容
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对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及纳统电影院,按其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第六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报时未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疫情防控原因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1月1日至申报时未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申报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未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四)支持对象为2022年2月28日前已纳入坪山区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及纳统电影院;隔离酒店除外指2022年3月1日-5月31日期间作为隔离酒店则不属于资助范围;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即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纳统电影院,即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中的电影院;(五)获得《2022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第六条免租减租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本条款规定的资助;
(六)本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七)本项目中限额以上住宿(隔离酒店和星级酒店除外)、餐饮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审核并拨付。星级酒店、纳统电影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
三、资助方式及时间范围
本资助属于事后资助,资助时间范围为2022年3月1日至5月31 日。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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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2022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申报指南》(见附件)。
附件下载:
1.附件1:2022年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申报指南.pdf
2.附件2:坪山区抗疫暖心援企“十条”政策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doc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