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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20  

各有关服务机构: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工作要求,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详见申请指南(附件)。

一、申报对象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本年度优先支持拥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技术支撑、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的机构;优先支持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和解决方案,帮助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打造赋能应用场景的机构;优先支持提供跨境撮合、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服务机构。

二、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修订)》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三、认定条件

(一)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5%以上。

(二)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综合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国际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务。

2.技术支撑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3.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

4.创业创新帮扶服务。为创业者、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人力资源、流程改造、营销与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管理等创新服务。

5.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6.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

附件:

2021年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指南.docx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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