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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1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加第130届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切实减轻参展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预申报,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0日。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涉外重要展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化的市场对接活动等。支持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助力企业加快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巩固出口竞争优势。支持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发生时间在申报指南要求的期间内。

(二)专项条件:

申请资助企业须为经第130届广交会组委会确认符合条件的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且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实际完成线下参展活动、已支付标准展位费用并取得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

三、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第130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支出的标准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包括在第130届广交会室内展厅、户外展场和A区中央通道进行展示所实际发生的标准展位费用。

(二)支持标准

按照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的标准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财政资助,如超出资金预算规模,则按比例折算资助金额。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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