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5/12
关于技术成果转化优惠的政策,详细内容如下:
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1999年7月1日期,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奖励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 财 税 字 {1999} 45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 国 税 发 {1999}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管理的公告》(2016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②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份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915年3月30日 财 税{2015} 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9月20日 财 税 {2016} 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③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免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技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 财 税 {201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④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符合《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制科研院所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比照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想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财税{2018} 60号)
⑤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咨询”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差、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 {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