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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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现决定开展2018年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二、支持措施
符合条件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连续3年符合条件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需出国或赴台湾、香港、澳门的,市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并为总部企业向省公安部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务。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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