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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05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未申请核定的企业请查看: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4589305.html)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

2.访问入口:直接访问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2000 点击左上角“立即办理”。


三、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注:在2020年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资格复查标准
《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 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三条(四)项 1.在承诺或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3.申报流程:

(1)进入“立即办理”-“总部企业服务事项”-“复查”

(2)根据复查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3)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复查申报。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2.奖励标准: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月6月4日




详细流程请下载附件

附件下载:

2020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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