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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30  


1、政策内容
1)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2)在坪山区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区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50%、最高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平台提升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1)创新平台拥有上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2)对于已认定并获资助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资助金额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平台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实施办法第三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实施办法中所称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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