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管理,规范高层次专业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08〕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
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更换单位的,由现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任期评估,原所在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规范程序,确定评估项目,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在5年任期内,须参加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期中评估安排在任期满2年时进行,期末评估安排在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第八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道德品质评估主要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三)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业绩贡献评估的具体内容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业绩评价标准确定,重点评估创新能力、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应根据人才层级的不同,有不同的评估侧重点。
第十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评估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层级和工作性质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将评估结果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将评估结果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所在单位重新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任期内晋升到高一级人才层级的;
(二)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的;
(三)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期中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期末评估不合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予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由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填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有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确定评估结果;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将《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存入高层次专业人才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年。
企业补贴申报免费咨询电话:400-8382-908/1326713878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