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科技创新局(下称区科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田辖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合法登记且在福田辖区实际运作,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五条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众创空间配套支持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众创空间配套支持、科技园区管理奖励、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三)本实施细则中,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科技金融
第六条科技金融信贷支持
科技金融信贷分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三类,区政府对其中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通过承担贷款本金20%风险的方式使辖区中小科技企业以较低的门槛获得融资贷款。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政府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
(一)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企业成立时间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取得相关生产及服务批准。
(二)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两年以上(有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
3.企业上一年盈利或近两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正。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
第七条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对已获得“科技孵化贷”或“科技成长贷”支持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分两种情况贴息:
1.自2016年起通过区科创局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5%/年的贴息
2.自2016年起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直接从区科创局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5%/年的贴息。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自2016年起通过区科创局备案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本金的6%对申请企业进行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支持。
第八条科技金融信贷合作银行奖励
对已办理“科技孵化贷”或“科技成长贷”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上一年科技金融信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科技加速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排名,总额超过1亿元并且排名前三名的银行可以按先后名次获得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科技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主营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和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五大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并于上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上述第七、第十条仅能申请其中一条,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节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给予中国专利奖奖励,每项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25万元。一家企业的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贯标认证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贯标认证奖励,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上一年度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3.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著作权奖励6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在福田区开办分公司的机构,给予其分公司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
(二)落户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新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其一次性2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对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上述1.2.3点奖励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贯标辅导服务奖励。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奖励。
第三节配套与奖励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配套支持
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省、市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类);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深圳市技术转移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国家、省、市奖金的50%支持,且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国高企业认定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15万元;对上年度经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科技小巨人奖励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并且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含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给予配套奖励。以市科创委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国家级300万元,省级200万元、市级100万元。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十八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经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第一档次(国际领先)奖励300万元;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奖励200万元;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经深圳市“孔雀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团队第一类(国际领先)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三类(国内先进)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款条件的同一项目团队,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档次给予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万元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的支持;5000万元(含)以上1亿以下,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或广东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支持的企业按国家或广东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项目支持的可累计,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仅能申请其中一条,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档次予以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给予8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和省级奖励只能选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在福田举办的面向国内或国际的电子商务交流、研讨、宣传等活动,按场租的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五节创客支持
第二十四条众创空间房租支持
对注册在福田区,并在福田辖区内开办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房租支持,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众创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在福田举办的面向国内或国际的创客文化交流、研讨、宣传等活动,按实际发生场租费的8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创客微活动支持
对于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且注册地位于福田区的众创空间组织的创客研讨活动给予支持,按实际活动发生场次给予1000元/次的资金支持,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众创大赛支持
支持行业内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机构举办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大赛举办费用支持。以赛事的奖金、场租以及专家(贵宾)的交通、住宿、酬金等为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一年内仅可申请一次支持。
第二十八条众创空间配套支持
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研发场所和研发设备等软硬件资源,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对获得市级支持的创客空间按照市级支持额度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节孵化器项目
第二十九条科技园区管理奖励
对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园区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评分,根据调查评分结果给予园区管理机构相应的奖励。评分结果90(含90)分以上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的奖励;80(含80)-9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30万元的奖励;70(含70)-8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5万元的奖励;70分以下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科技园区。对获得国家认定或省、市支持的福田科技园区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予以一次性支持。申报项目需经区政府备案认可,可给予项目投资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园区建设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科技企业。企业入园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
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科技类企业,上一年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单位或个人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三十四条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申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区科创局审核。
第五章审核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贯标认证奖励、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专利代理机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贯标辅导服务奖励、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国高企业认定奖励、创新载体配套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奖励、众创空间配套支持。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科技金融信贷合作银行奖励、科技保险支持、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科技小巨人奖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科技园区管理奖励、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三十八条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十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四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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