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2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计划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为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给予以下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上一年度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6000元。每项发明专利在授权阶段仅资助一次。
每个单位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上一年度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4000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000元;
2、上一年度在美国、欧盟和日本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PCT 途径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时,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区内单位、个人
(二)申报条件:
1、单位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2)在我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2、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个人无违法犯罪行为。申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
3、发明专利日期判定:(1)在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阶段发明专利的,以获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发文日为准;(3)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
4、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在授权后曾实行转让或转移的,均不予资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三、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四、特别说明
1、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2、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1)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2)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同时,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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