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34.1 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2.34.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2.34.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国家、省、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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