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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获奖奖励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30.1 政策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四)对获得坪山区自主创新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奖项最多评选10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2.30.2 申请条件

2.30.2.1 科技获奖奖励的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

2.30.3.2 申报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应获得以下奖励其中之一: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

(二)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三)获得坪山区科学技术奖(包括自主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突出贡献奖)。

2.30.3.3 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30.3.4 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上年度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2.30.3申请材料

2.30.3.1 申请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科技获奖配套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获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0.3.2 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报系统填写科技创新类竞赛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或所在企业)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五)申请人的获奖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2.30.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配套奖励及第五款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属核准类;第四款坪山区科技奖励属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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