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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25.1 政策内容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2.25.2 申请条件

2.25.2.1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三)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25.2.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数须在50家以上(专家按1家计算);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深圳市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坪山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四)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4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一)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包含社会人文类;

(二)对于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2.25.3 申请材料

2.25.3.1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25.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举办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2.25.3.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三)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2.25.3.4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参加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2.25.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5.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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