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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16.1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16.2 申请条件

2.16.2.1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2.16.2.2 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每场参与人数20人以上。

2.16.2.3 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6.2.4 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350元,最高资助200万元。

2.16.2.5 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2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75元,最高资助50万元。

2.16.2.6 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

按每家种子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4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6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2.16.2.7 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6.2.8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6.3 申请材料

2.16.3.1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6.3.2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专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四)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六)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2.16.3.3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6.3.4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6.3.5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的资助文件、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2.16.3.6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6.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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