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2.14.1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实际租赁价格(最高不超过其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给予租金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单位连续资助4年,其他单位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14.2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上年度在坪山区新注册或新引进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四)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五)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片区租赁指导价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高于片区租赁指导价130%的部分,不予资助。如果片区无租赁指导价,按照坪山区平均租赁指导价与企业实际租赁价的较低者给予资助。
2.14.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用房租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或上年度企业或机构获得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公示及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六)申请企业所用场地与出租方签订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供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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