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0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2018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达到规模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4月18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全册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6月8日下午6点
(二)纸质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6月9日下午4点
提交地点: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
具体地址: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到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相关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