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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计划配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26  

关于申报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的通知


一、服务对象

具备国家和广东省研究项目配套申请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1:1(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配套金额或配套比例要求的,在不超过当年配套资金总规模前提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配套。);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只配套其中一个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3000万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的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优先资助即将完成的立项项目。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进行资助。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获国家和省, 经费实际到账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


五、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2月05日—2018年03月09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4月11日—2018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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