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09
2.2.1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2.2 申请条件
2.2.2.1 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2.2.2 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除外)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融资租赁)不低于500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六)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价、GLP环节的平台。
2.2.2.3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仅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原则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2年以上,上两年度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50%。
2.2.2.4 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2.2.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坪山区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六)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
(七)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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