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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金融类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16年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7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总部金融机构落户资助

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缴注册资本的1%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其区级纳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二)非总部金融机构落户资助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可以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其它创新型金融机构, 可以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企业属金融机构总部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南山区注册经营不满12个月或迁入南山区不满12个月;

3、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4、企业经深圳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复核。

(六)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章)

(六)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申请总部金融机构落户资助的,需提供市金融办认定为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若持有上述许可证明需提供)

(九)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十)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七、时限要求

申报企业按操作规程要求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在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企业落户资助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

                          XXX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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