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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扶持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7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8年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自主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企业自主投资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三)绿色建筑。

(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五)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八)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

(九)绿色信贷项目。

(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十一)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项目。

(十二)海绵城市示范项目。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

(二) 鼓励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给予项目投资企业已投入资金3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同时按照用能单位年度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费用30%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三)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辖区建筑,按其认证级别,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每平方米资助60元,或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每平方资助30元,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金扶持。

(四)鼓励申请认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装配率应符合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按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按要求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不予资助。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五)鼓励申请认定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被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项目的拆除建筑面积,给予5000平方米以下10万元、5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30万元、50000平方米以上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对在罗湖辖区内建设且对外开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不含自建自用和公交充电设施),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市、区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

对提供场地(不含公交场站用地)支持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建设3个以上快速充电设施的物业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经产权主体同意申报的物业管理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在正式投入使用后给予每个充电设施1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分2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五年拨付50%。每次拨付前由申请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七)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按照企业审核费用的全额给予扶持,最高8万元,另给予奖励5万元;对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万元。

(八)鼓励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审计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2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实施节能考核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节能考核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3万元。

(九)鼓励绿色信贷项目。对在罗湖辖区内实施的节能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该项目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十)鼓励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已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30万元。

(十一)鼓励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项目。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海绵城市示范项目。获得市海绵办、市财政局奖励的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获得市海绵办、市财政局奖励的既有项目海绵化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25%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

(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扶持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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