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宝发改〔2017〕193号)和《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发改〔2017〕287号),我局决定组织受理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内容及范围
(一)扶持内容
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2、提供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场所的(不含公交快速充电设施使用场地及公交自用场地);
3、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测的;
(二)扶持范围
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扶持。指对建设快速充电桩(原则上30kw以上,包含公交快速充电桩)和非经营性停车场慢速充电桩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并提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条第一款所列全部材料的,给予资金扶持(不含区内机场、港口)。其中,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用地上建设的且不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
2、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指对在宝安区辖区内提供场所的个人、住宅小区、酒店、商业网点及园区企业等物业权属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含公交快速充电设施使用场地、公交自用场地及机场港口等地块),并需提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条第二款所列全部材料的,给予资金扶持。
3、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资金奖励。指对提供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的单位,并需提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条第三款所列全部材料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扶持数量及核定方式
(一)扶持数量
根据《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宝发改〔2017〕193号)文件规定,截至公告发布日止已完工并正常通电运营的充电设施,各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建设数量。
(二)核定方式
采用单位申报、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社会公示、区政府审定等程序进行核定。扶持的项目在经核定的项目中,根据年度资金总规模按项目完工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安排,排满为止。
三、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须符合深圳市公共充电实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
(三)在宝安区辖区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并可通电正常使用;或在宝安区辖区内提供场所,引入的投资主体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已竣工,完成验收并可通电正常使用;
(四)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有资质的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