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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是最近一个年度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展商,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申请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参展总结报告(包括参展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主要成效等);

(九)参展单据、发票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备案申请——备案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一)备案申请

参展前,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备案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备案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

第八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扶持申请

参展结束后,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扶持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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