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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或获奖后一年内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三)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副省级以上分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中获得前三等次。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4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40、3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2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获奖证书;

(五)核心团队每位成员的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仅申请团队组奖励时需要);

(六)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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