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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申请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人才与团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及海外高层次A类、B类、C类人才。

5.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

(四)本操作规程第五条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第四章、第五章中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人才或团队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扶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二、 扶持标准

(一)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扶持标准

1、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2、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1)在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团队项目年度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扶持。

(2)在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或者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扶持。(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和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金额。

3、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项目。

4、配套扶持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5、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标准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1、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1)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申报之日前2年企业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2)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本章所述人才创办的企业须制定合理的年度发展计划。

5、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6、本章所述人才创办的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投资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扶持标准

1、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2、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是指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但未立项,且团队在其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所在的高新技术领域小组中专家评审排名前五名且分数不低于60分的创新人才团队。

3、团队创办的企业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其研发及生产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项目。

4、申请“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的成员与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变更人数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团队带头人不得更换。

5、对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团队创办的企业第4年、第5年继续享受以上扶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2)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单轮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1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6、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须制定合理的年度发展计划。

7、本章所述研发投入激励前3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计算,第4年、第5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0%计算。

8、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投资的,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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