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04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
三、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创投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