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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资助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面向国内市场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允许类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

第三条  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资助的对象是从事允许类产品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两年以上,以进料加工模式自行生产销售产品;

(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年度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1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年度为单位,以上年度内销金额为基数(上年度内销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企业本年度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超过上年度金额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资助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市场开拓及内销情况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八)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书;(九)上年度及本年度海关批准的内销核销单证;

(十)税务部门开具的产品内销凭证;

(十一)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市场开拓及内销情况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有关证书、文件;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五)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八)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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