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新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帮助新区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认定的为龙华新区民营企业或港澳台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协议合作担保机构。上述担保机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初选,拟定合作协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报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代偿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在政策有效期内为新区民营企业或港澳台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个合作年度为龙华新区民营和港澳台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累计超过5亿元;
(二)因承保民营和港澳台中小企业出现到期未还款或提前破产无法归还贷款情形,且担保机构为企业进行了实际风险代偿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按担保机构为龙华新区民营和港澳台中小企业实际发生风险代偿的50%,给予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多200万元的风险代偿补贴。
同时,获得新区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的合作担保机构负责代偿项目的追偿,若能追回全部或部分代偿资金,应将相应补贴金额归还新区财政。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于一个合作年度完结后30日内受理担保机构申请,申请补贴的担保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申请表》;
(二)信用担保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国有性质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一个合作年度内贷款银行开具的《风险代偿证明》;
(五)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担保风险代偿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及评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担保机构材料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现场核查及评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担保机构及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对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代偿补贴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补贴额度初审意见;对需要评审的情形,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五)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八)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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