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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分为:软科学研究项目、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项目三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新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五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税收与财政政策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机制和产业政策与科学管理创新。

第六条 申请非医疗卫生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之一:

1、科研机构;

2、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在本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

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如果在同一年内同时从事多项研究项目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六)项目申报单位是联合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区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龙华新区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

(七)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

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

4、面向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5、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整合资源,组成创新团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医疗卫生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龙华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医疗卫生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对一般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每个最高资助10万元,对重点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每个最高资助20万元。

第九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出具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核查名单。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七)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八)报批

由新区科技分管领导审批。

(九)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一)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二)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部门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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