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单位或者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二)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四)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五)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六)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引进的“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上述前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第四条 所建设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其研发负责人由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者团队派出;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六)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九)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对引进的研发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申请书》;
(二)研发机构成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研发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龙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八)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核查名单。
(五)现场核查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
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八)征求意见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九)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十)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科技分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二)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三)签订资助合同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四)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