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促进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各行业大类的子行业须经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 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授证工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扶持方案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六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七条 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审定——公示——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受理申报、认定时间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随时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集中分批认定。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四)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交控股母公司验资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母公司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包括纳税总额,重点列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新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承诺书;
(五)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企业出具的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承诺书;
(六)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申请上市公司总部认定,还应提供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证明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只需填写《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者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
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各办事处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办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直接报新区总部经济办。
(三)受理
新区总部经济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现场口头告知补充事项,并将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四)初审
集中分批认定工作开始后(以通知规定时间为准),新区总部经济办组织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定
提出初审意见后,新区总部经济办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上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初审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六)公示
完成审定后,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企业,由新区总部经济办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答复。
(七)登记备案
公示后,新区总部经济办对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八)授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在完成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授证后,企业即可申请总部扶持政策资助。
三、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十三条 对拟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完成上市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开展上市工作,认定总部企业之后完成上市的,本政策按300万全额资助。
第十四条 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对于入驻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10%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的总部办公用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人民币。
第十六条 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人民币。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八条 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25%至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十九条 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
四、扶持范围及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 扶持范围为经龙华新区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和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资助:绩效考评不合格;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在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第二十二条 扶持标准依照《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区总部经济办具体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与补助等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受理总部企业扶持申报的时间为常年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集中进行审核和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扶持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扶持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经市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申请认定,须提供市认定总部企业证明;
(三)申请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
(四)申请新引进总部企业资助的,需提供组织架构文件、人员配置文件、负责人身份证以及相关的投资证明;
(五)申请购买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及发票;
(六)申请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
(七)申请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办公区补助的,须提供立项文件、主体确认文件、改造项目相关的合同及发票、房产证、自用总部办公面积的说明书以及其它相关投资证明;
(八)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招商引资奖励的须提供引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如企业已提交龙华新区总部企业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及纳税证明,可不必提供本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第二十六条 扶持审批工作流程: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办通知要求,通知辖区企业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二)形式审查
新区总部经济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当场口头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总部经济办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拟扶持方案。并报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进行核实。
(五)合规性审查
新区总部经济办提出项目拟扶持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扶持方案送新区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部门出具意见。
(六)报批
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后,新区总部经济办3个工作日内将拟资助方案报送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在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总部经济办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八)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新区总部经济办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具体项目扶持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者,报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新区总部经济办下达具体项目扶持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新区总部经济办,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新区总部经济办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新区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出(转)租出售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出(转)租出售补助资金。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扶持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新区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扶持和补贴资金中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新区总部经济办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扶持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有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调整财政扶持规模及结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涉及总部经济的政策享受与认定都以此为准。
注:政策中涉及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