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7
一、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自主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企业自主投资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三)绿色建筑。
(四)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建设。
(六)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七)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
(八)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
二、扶持条件
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
三、扶持内容
1.鼓励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
2.鼓励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投资企业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同时,按照用能单位年度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3.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辖区建筑,按其认证级别和面积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金扶持。
4.鼓励申请认定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被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的拆除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面积给予定额扶持, 最高扶持金额50万元。
5.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
对在罗湖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扶持资金,市、区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总投资的50%。
对提供场地(非住宅小区类场地)支持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建设3个以上快速充电桩的辖区企业,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每个充电桩最高1万元的资金扶持。
6.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按照企业审核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8万元,另给予奖励5万元;对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万元。
7.鼓励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审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2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实施节能考核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节能考核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万元。
8.鼓励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