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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发展总部经济资助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坪山新区政府补贴申报:发展总部经济


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3.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4.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二)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 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四) 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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