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02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的规定,对新引进或新区人才中新认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给予每人300万元奖励补贴和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新引进或新区人才中新认定的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及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按所获得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扶持。
二、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发放对象
1.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大鹏新区新引进或新区人才中新认定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
2.高层次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大鹏新区新引进或新区人才中新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
本操作规程所指新引进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深圳市外引进市内第一次落地区域为大鹏新区的人才。
(二)工作经费发放对象
杰出人才用人单位:2016年3月23日后新区新引进或新区人才新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三、申报条件
(一)杰出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大鹏新区全职工作(申请人与大鹏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每年在大鹏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在大鹏新区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社保的除外);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
4.申请人申请时已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发放的当年度的奖励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
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大鹏新区全职工作;
2.申请人在大鹏新区依法纳税,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保。首次申请的,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12个月;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
4.申请人未享受深圳市(含各区)购房优惠补贴、免租住房和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等住房政策待遇;已享受前述政策待遇的,应在申请奖励补贴时一并提出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已申请免租房的须退出免租房后,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扣除租金金额后,发放剩余奖励补贴;已申请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扣除已领补贴金额后,发放剩余奖励补贴;
5.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
6.申请人已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发放的当年度的奖励补贴。
(三)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杰出人才本人须符合本条第(一)部分杰出人才申报条件第1、2、3项,且申请单位已全额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经费资助。
四、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高层次人才按所获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海外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发放1次,每次发放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6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为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海外C类人才为32万元。
(二)工作经费
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5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奖励补贴申请材料
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与大鹏新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按有关规定不需要缴纳社保的情况除外);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深圳市杰出人才或高层次人才证书;
7.申请人已享受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单等);
8.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9.高层次人才须提供未享受深圳市购房优惠补贴、免租住房和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等住房政策待遇的声明;已享受前述政策待遇的,应当报告享受相关政策的地区、种类、额度、时间,并申请停止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申明同意扣除相关优惠补贴;
10.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需提供户口簿等深圳市户籍证明。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材料1、3、4、7、9提供原件,材料2、5、6、8、10收复印件验原件。所在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奖励补贴应当在取得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补贴之日后2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其中,2016年3月23日后,且在本操作规程生效之日前认定的首次申请有效期放宽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作经费
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大鹏新区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检);
3.与全职在大鹏新区工作的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相应补贴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材料1、4提供原件,材料2、3收复印件验原件。所在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工作经费应当在取得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工作经费资助之日后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中,2016年3月23日后,且在本操作规程生效之日前当选或认定的申请有效期放宽至2018年6月30日。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28333823)。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10号)。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每月10日之前对上月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征求新区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新区住建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享受深圳市购房优惠补贴、免租住房和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等住房政策待遇情况进行核查。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城市建设局应当终止免租房合同,核算扣减购房、租房补贴或房租的数额,向新区组织人事局反馈。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新区组织人事局牵头开展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异议人反馈。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底前拨付奖励补贴或工作经费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九、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大鹏新区工作或被取消杰出人才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杰出人才终止在大鹏新区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新区组织人事局,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十、补充说明
(一)2016年3月23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深圳市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前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8款规定,按照海外A类人才每年16万、B类每年10万、C类每年8万的标准补发配套奖励补贴;已一次性领取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套补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逐年抵扣的方式,发放剩余补贴。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领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可按照新标准补差。
(三)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提高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四)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申请人于申请年度已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配套奖励补贴的,新区不再重复发放,次年接受申请。
(五)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
(六)杰出人才工作经费下达后,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使用两年,所在单位应据此做好支出计划;新区组织人事局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经费金额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资助协议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取消其发放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申请,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尚未发放,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操作规程由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