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7号)等有关文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申请认定,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请据此办理认定申报。
一、适用范围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二、申报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附件:深圳市商务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申报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2日